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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网络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网络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网络教育的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远程教育学院作为陕西师范大学具体实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实施单位(以下称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设立在各地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称学习中心),作为远程教育学院的教学支持服务机构,有权利和责任协助配合学院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规范教学、规范管理,促进培养质量提高。

第五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弘扬“抱道不曲、拥书自雄”的学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六条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和相关要求到学院或所属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条新生未按学院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报到注册缴费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须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未通过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二节课程免修和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考试等途径确已掌握的,且与我院各专业层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教材等相当,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最多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20%。专业实践、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七条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免修课程的学分记入总学分,其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在学院已给予该学生减免学分之内的,该课程学费不减免,只免除其课程考试;学生申申请免修的课程学分在学院已给予该学生减免学分之外的,该课程学费给予相应的减免,并免除其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课程免修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各校外学习中心在审验学生提供的有效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学生填写的《课程免修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按照网络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学院修读过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在重新入学后均可申请学分认定,认定的学分不收学费。

第二十三条学分认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校外学习中心在审验学生提供的有效成绩证明后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分认定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申请课程免修与学分认定必须在新生第一次入学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每年举行两次。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机考、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小论文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考核总成绩由考评作业成绩、网络学习成绩、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三部分组成。其中考评作业成绩占30%,网络学习成绩占10%,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占60%

第三十条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由学院确定时间、组织命题、准备试题、组织巡考以及阅卷,各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安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须在课程学习结束时,按学院规定和要求提交论文、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考,重考者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学习中心申请。经学习中心审核汇总上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课程考查课不及格者可以随下一批次学生重新考查。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五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及其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实行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课程重考评定方式与课程考试成绩评定方式相同,并在成绩单上标注重考字样。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违纪”记载,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允许学生对该课程进行重考。

 

第四节学籍异动

第三十七条网络教育不实行休学、转学、转专业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某种原因申请退学,应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习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审批,办理退学。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学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修课程,学费不予退还,发给已修课程学分证明书;正在修读的课程,所开课程开通不超过一个月的,其课程学分学费全退;超过一个月的,所开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后予以修改。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工作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向所属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习中心同意并报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习中心手续。学费标准自转入新学习中心后,以转入学习中心的标准计算。

第五节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由学院开具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获得陕西师范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及三门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三)完成毕业论文撰写并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包含论文写作成绩和答辩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四)参加以下任意一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注: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1.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且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各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参加陕西师范大学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远程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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