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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函授、业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业余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并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接到录取通知书三个月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接到录取通知书一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函授、业余学习的同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工作原因调动至其他省份或者出国、出境,一年内无法返回本地入学者;

(二)因病或生育、哺乳者;

(三)因入伍或执行特殊公务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上述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考核

各专业的课程一律采取单科结业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为笔试(闭卷、当堂开卷或开闭卷结合)、实验、作业、实习、撰写论文或调查报告等形式)。

考核种类有:

1)课程考试:函授安排在集中面授期间、业余(夜大学)安排在每学期期末,主要检查学生通过自学和面授对课程的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其成绩为该门课程的主干成绩;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要进行考试。

2)实验、实习和作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凡课程有实验、实习和作业时,都要进行考核,实验、实习和作业的考核按一定比例记入结业成绩。

3)补考:不及格或缺考课程的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课程开始期间;凡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计,并标记“补考”字样。补考未通过者,可参加毕业前清考。

4)清考:函授一般安排在最后一次面授结束后半年之内,业余(夜大学)安排在毕业当年,清考卷面成绩及格者按60分计,并在成绩单标记“补考”字样。

5)毕业论文:凡规定撰写毕业论文的专业,都要按时完成,没有完成或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二)成绩管理及记载办法

1)学生各科成绩根据平时考勤、作业、实验、实习和考试等综合评定,实行结构分数。考试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成绩=考勤+作业+考试+实验(实习)

考勤、作业、实验(实习)和考试在结业成绩中所占比例根据各学科相应的教学计划确定。

2)考试成绩采用百分记分法;毕业论文成绩采取“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法。

3)作业系由他人代作或抄袭他人者,视情节扣分并通报批评。

4)未经批准而自行缺考(包括不交卷)或考试违纪者,其成绩标注为“违纪”。

5)补考后的卷面成绩及格以上者,均按60分记载,并在成绩单标记“补考”字样。

6)学生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由学生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函授夜大部批准并登记存档。批准缓考后,学生参加本课程补考后的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即考勤+作业+考试+实验(实习))记载。

7)学生在考试中违纪及舞弊者,考试成绩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中的相应规定记载。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自我鉴定及学校鉴定意见由学生本人及函授站或教学点填写至《陕西师范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毕业生登记表》中。

第十一条 由于我校未实施学分制,因此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末举行的考试,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如因学生个人原因要求留级或降级的,需提前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入新班级学习,毕业时间随留级或降级后的班级同期毕业。专科及专升本学生留级或降级不得超过二年,高起本学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电大开放教育学习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及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满半年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者;

2)申请转入专业及所学专业招生科类和学习层次一致的;

3)转入专业和所学专业学费标准一致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以申请转学:

1)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2)在校期间学习时间为入学已满一学期至毕业前一年的;

3)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的。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专科及专升本科学生应当四年半中(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高起本科学生应在八年中(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为二次,休学期限为专科、专升本科二年,高起本科三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时数超过本学期课程安排三分之二以上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七章   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照规定及时完成学生的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的,可申请提出信息变更,由学校审查批准后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信网上进行相应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提交与修改。将变更材料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校园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的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校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送达。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函授夜大部相关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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